今天的金融小課堂開課了,為同學們分享的是錯向風險和風險負擔的介紹,下面一起跟著高頓FRM小編學習吧。
 
金融,錯項風險,風險負擔
    一、什么是錯向風險
按照國際互換與衍生品協(xié)會(ISDA)的定義:錯向風險是發(fā)生在”對交易對手的暴露與交易對手的信用質(zhì)量反向相關“時的一種風險。簡單地說,當違約風險和信用暴露一起增加時,它就會出現(xiàn)。
錯向風險又分為一般錯向風險(General Wrong Way Risk)和特定錯向風險(Specific Wrong Way Risk)。一般錯向風險是指PD與一般市場風險因子之間的正相關性;特定錯向風險是指由衍生品交易特征導致的PD與EAD之間的正相關性。
當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與一般市場風險因素正相關,就會出現(xiàn)一般錯向風險。如:利率波動會導致衍生工具交易價值的變化,從而影響衍生交易發(fā)行人的信用。新興市場交易對手違約的可能性也會隨著其國家及貨幣風險的增加而增加。由于一般錯向風險的存在,交易時交易對手的實際風險暴露可能大于預期暴露。由于交易的特性或結構引起交易對手的暴露與其違約概率正相關,就會出現(xiàn)特殊錯向風險。如:交易對手以自己的股票或關聯(lián)機構的股票作為抵押品,或購入某金融機構發(fā)行的認沽其自身股份的股票期權。
    二、什么是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后標的物因不可歸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損失由何方負擔。
我國規(guī)定了風險負擔的基本適用原則,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依標的物的交付而轉(zhuǎn)移,即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由買方承擔。
風險負擔的一般規(guī)則是:風險在哪一方,哪一方就應當承擔該風險所產(chǎn)生的損失。因此,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就表現(xiàn)為標的物風險轉(zhuǎn)移問題,主要涉及風險轉(zhuǎn)移的時間、風險轉(zhuǎn)移的條件以及一方違約對風險轉(zhuǎn)移的影響等。
風險負擔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張:
1、主張由債權人負擔,即認為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免除給付后,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損失風險由債權人負擔;
2、主張由債務人負擔,即認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而導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不得請求對待給付,損失風險由債務人負擔;
3、主張由所有人負擔,即認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風險由標的物所有人負擔,以標的物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時間作為劃分風險負擔的時間界限。有關風險負擔的規(guī)定多為非強制性規(guī)定,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我國立法未予明確規(guī)定,但一般認為實際采所有人負擔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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