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的發(fā)出。要約人向誰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fā)出,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的建議即為要約邀請,只有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一旦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
(四)要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
所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含義,否則無法承諾。所謂“完整”,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五)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在送達到以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的拘束力。
只有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才能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并使要約發(fā)出后產生應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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