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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法的基礎知識
  考試內(nèi)容:概念,范圍,管轄,決定。
  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與條件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法、合理性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行政復議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zhì)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 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 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后,復議機關決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當就有關行政爭議做出結論性決定,并按照決定內(nèi)容做出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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