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地位平等。
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隸屬,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主體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都是在民事主體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基本內容是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財產歸屬關系是指民事主體因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民事主體為獲取利益而相互交換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
4.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在利益實現(xiàn)方面大多具有有償?shù)奶攸c。
但在堅持民事主體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贈與、借用等民事法律關系中不適用有償原則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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