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徐州稅務實務方法總結相關內容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和納稅調整財稅處理總結如下:
  在會計處理上,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計至可收回金額,減計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yè)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規(guī)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等,應進行納稅調整,不能計入當期損益,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應調整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計稅基礎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因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時,轉回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按照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應計入當期損益,并增加企業(yè)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轉回的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yè)進行納稅調整,即原計提減值準備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在轉回時,因價值恢復而增加當期利潤總額的金額,不計入恢復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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