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撫順會計實務考試輔導相關內容內部審計管理制度1(二)總結如下:
  施方案;審計組內應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以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整體進度。
  5、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做好審計工作底稿,并做好交叉復核,以確保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同時, 當需要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詢問及取證時,應做好調查記錄并請相關人員簽章。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終結階段:
  1、提出并修訂審計報告:審計終結后,審計組長應提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作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附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并根據(jù)核實、研究的結果改定審計報告(送審稿),將審計報告(送審稿)連同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書一并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2、下發(fā)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書:根據(jù)審批后的審計報告的內容,提出審計意見書以內部審計機構的名義下達給被審計單位。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未提出異議,也可不再下發(fā)審計意見書。
  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4)依據(jù)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以及據(jù)此作出的審計結論或對審計事項的評價、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建議。
  審計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評價依據(jù);
  (4)改進管理的建議;
  3、下達審計決定:審計終結后,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有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內部審計機構應草擬審計決定,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以單位名義下達給被審計單位。
  審計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審計單位違反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的事實;
 ?。?)依據(jù)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以及據(jù)此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3)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期限。
  經批準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zhí)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總經理提出申訴。該總經理應及時進行處理。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仍須執(zhí)行。
  經復議后,如需修改原審計決定,則以單位名義下達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審計追蹤檢查階段
  在審計報告(或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下達后,內審機構應適時關注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
  1、對被審計單位雖然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夠及時、不夠徹底,內審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進行正面溝通,限期全面整改完畢。
  2、如被審計單位拒不執(zhí)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內審機構應向分管領導和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匯報,以便責令其嚴格執(zhí)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
  如內審機構在追蹤檢查階段發(fā)現(xiàn)與本審計項目有關的重大疑點或重要遺漏,可組織后續(xù)審計,審計程序與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第八節(jié)  審計文書和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   為逐步實現(xiàn)審計工作規(guī)范化,加強審計檔案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關于在全國實行統(tǒng)一審計文書格式的通知》精神,通德集團所用審計文書簡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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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或(送審稿);
  2、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書;
  (二)下達被審計單位的文書:
  3、審計通知書;
  4、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
  5、審計意見書;
  6、審計決定;
  7、復議決定;
  審計文書的格式,詳見附件1-7。為了顯示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隆,3-7項審計文書的首頁采用套紅印制,為了節(jié)省文書首頁用紙,3-7項文書首頁均使用統(tǒng)一的套紅格式。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已完成審計項目的工作底稿等所有審計資料進行歸集整理,建立審計檔案。
  第九節(jié)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罰的,由內部審計單位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責其限期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下列行為之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由內深機構向分管領導、委托人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zhí)行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
  5、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6、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分管領導、委托人應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節(jié)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總裁批準下發(f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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