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是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時使用的一種公文。通告具有指導作用、約束作用和教育作用。通告的特點是:約束性、原則性、可行性、公開性。通告按其內容性質可分為:制約性通告、告知性通告和政策性通告。
  通告的結構,一般由標題、發(fā)文字號、正文、落款、主題詞幾部分組成。
  標題。有完整式和省略式兩種。完整式即由發(fā)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部分組成;省略式即或省去發(fā)文機關名稱,或省去事由。
  發(fā)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度號、順序號組成。若內容簡單的一般告知性通告可不寫發(fā)文字號,用于張貼、報刊上刊登,也可不寫。
  正文。一般由通告的根據、通告的事項、通告的結尾三部分構成,但也有只寫通告事項。
  通告的內容不同,選擇根據的種類也不同,如政策根據、法律根據、理論根據、事實根據、批準根據等。開頭交待根據的目的在于說明理由,引出通告的具體內容。
  通告的事項,是通告的關鍵部分。制約性通告,在寫通告事項時,往往采取分條列項的寫法,將禁止的事項或要求、規(guī)定等一一寫明,有時還寫上時間或地點。告知性通告,內容較簡單,只需將要告知的事項陳述清楚即可。政策性通告,要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將需通告的事項寫清楚,并指出若有違反者,應根據哪些政策規(guī)定加以處理。
  通告的結尾,多以“特此通告”來表述。
  落款。要寫明發(fā)文機關名稱、發(fā)文日期、加蓋公章。如果標題中已寫明發(fā)文機關名稱,落款處也可將其省略。其在報刊上刊登可不蓋章。主題詞,是從通告的中心內容中提取的中心概念。作為正式公文發(fā)布的通告,要有主題詞,若張貼或在報刊上刊登,則不必寫主題詞。寫通告,要力求結構嚴謹,在采用分條寫法時,要注意各條之間的先后順序,每條內容的排列一定要合乎邏輯。語言要通俗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