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負所得稅問題,人們-不論是左派還是右派-已經(jīng)提出了很多反對意見。在我看來,這些意見大多數(shù)是由于誤解或烏托邦思想。
  1.負所得稅排除了發(fā)放失業(yè)救濟金前舉行的生活狀況調(diào)查。人們經(jīng)常提出的一條反對意見是:通過使補償?shù)娜〉贸蔀橐患?dāng)?shù)氖虑?,負所得稅消除了任何生活狀況調(diào)查,并且在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關(guān)系問題上引入了新的原則。
  這不過是一種誤解。負所得稅仍然保留著生活狀況調(diào)查。但是這一調(diào)查是一種簡單的、一目了然的、數(shù)字性的收入狀況調(diào)查,而不是目前這種復(fù)雜的調(diào)查。負所得稅在決定誰將獲得援助時所依據(jù)的生活狀況調(diào)查,與我們現(xiàn)在在決定誰將支付政府開銷時所依據(jù)的調(diào)查,是完全一樣的。
  同樣,負所得稅計劃并沒有引入任何新原則。正如一開始時所指出的那樣,我們現(xiàn)在事實上(盡管還沒有在法律上)擁有了政府確保的最低收入。
  2.負所得稅破壞了積極性。有保障的年收入計劃的某些支持者,實際上是在建議稅率為100%的負所得稅。他們提出:政府填平了某一特定的收入水平與每一家庭的實際收入之間的鴻溝,從而使收支平衡收入與確保的最低收入相一致。這樣的計劃才真正地會破壞積極性。它們保留了目前的直接援助計劃的*5缺點,然而卻又需要更大的耗費,原因在于它們消除了現(xiàn)行計劃所具有的、不鼓勵福利申請者的種種特點。我對這類計劃的看法是:完全不負責(zé)的,不可取的,而且是不切實可行的。
  盡管這樣的計劃表面上與負所得稅計劃相類似,但實際上它們之間有著根本性的不同-正如一項以100%的稅率課征的正所得稅根本不同于一項以分?jǐn)?shù)稅率課征的正所得稅一樣。
  正如前面已經(jīng)強調(diào)過的那樣,與我們的現(xiàn)行計劃相比,稅率為分?jǐn)?shù)的負所得稅計劃能夠使人們增加收入的積極性得到提高,而我們的現(xiàn)行計劃幾乎包含著一個隱含的、100%的稅率。與一種根本不存在任何政府福利計劃的假想世界相比,即使是分?jǐn)?shù)稅率的負所得稅也的確會削弱人們的積極性。但是,不論合意與否,這種世界并不是我們的世界,而且這種世界將在可以預(yù)見的將來得以出現(xiàn)的可能性,甚至是最渺茫的可能性也不會存在。那些和我一樣,希望看到政府的作用得到削弱的人,用這樣一種不真實的標(biāo)準(zhǔn)來衡量一項計劃,其結(jié)果只是有害于我們自己的事業(yè)。
  3.負所得稅無法按照每一貧困家庭的特定需要來進行調(diào)查。毫無疑問這一點是完全正確的。問題是這一點是否構(gòu)成了一種反對意見。一項聯(lián)邦負所得稅計劃正在被作為一種普遍的、全國范圍的計劃而提出,旨在為那些生活條件不好的人的收入設(shè)立一個最低限度。但是,州與州之間,甚至是一州內(nèi)部之間,情況都各不相同。價格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要求要有不同的貨幣數(shù)量來達到相同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被作為貧困水平來看待的生活水平也各不相同,而且各社會用來援助少數(shù)生活條件不好的人的經(jīng)濟能力也各不相同。這些不同之處反映在目前州與州之間,按照現(xiàn)行計劃所給予的援助水平方面的懸殊差異上面-在我看來,這些差異似乎太懸殊了。稅率為50%的負所得稅,將建立一種全國范圍內(nèi)的最低標(biāo)準(zhǔn),而這一最低標(biāo)準(zhǔn)將高于目前許多州(也許是大多數(shù)州)所達到的水平,但卻略低于目前某些較富裕的州所實現(xiàn)的水平。
  然而,免所得稅計劃旨在提供一項全國范圍的計劃。這并不妨礙各州使用它們自己的資金來對負所得稅計劃所提供的福利加以補充,相反,我們有著充分的理由來鼓勵它們這樣做。我認為,它們這樣做的*4方式,是實行一項州的輔助性的負所得稅,正如它們現(xiàn)在所實行的州輔助性的正所得稅一樣。它們可以實行不同的稅收減免,及不同的稅率,但是-象目前正所得稅中的許多做法一樣-它們可以使州一級的強制手段與聯(lián)邦的強制手段相互配合起來。
  毫無疑問,在每一城市當(dāng)中,或每一州當(dāng)中,還會存在著特殊的問題。作為一種普遍性的、而且不具人格的東西,負所得稅不可能適合于特別的困難情況,而且毫無疑問這類情況必然會存在。然而,通過提供一種基本的最低數(shù)額,負所得稅計劃能夠把這類情況減少到可以設(shè)法處理的限度內(nèi)。在這一限度之內(nèi)的那些特殊情況,可以由州的輔助性計劃,或者,(更為可取地)可以由私人的慈善捐助來予以解決。政府福利計劃激增的巨大代價之一,就是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動的基本作用,同時也消除了私人慈善活動的靈活性、多樣性和適應(yīng)性。負所得稅計劃的一個間接的好處就是:它能夠提供一個對私人慈善活動的重要的替代物,來同樣地完成為私人機構(gòu)所能最出色地完成的那一職能-即對付這種特殊情況。
  4.負所得稅計劃將造成分裂。這一反對意見有時是這樣表述的:負所得稅計劃使社會分裂為從政府那里得到支票的人及送出支票的人兩部分,從而支解了社會。很明顯,如果將負所得稅計劃與現(xiàn)行的那些計劃作一番比較,那么這一反對意見就毫無說服力了。在這一問題上,那些現(xiàn)行的計劃要嚴(yán)重得多。然而,這一反對意見多半來自家庭津貼計劃的支持者。他們認為:與負所得稅計劃相比,將純粹的現(xiàn)金補貼,按照孩子的人數(shù),成比例地給予所有孩子的父母,這將會使整個社會團結(jié)起來。然而(他們指出),這樣做的經(jīng)濟影響與負所得稅相類似,原因在于:如果將家庭津貼包括在應(yīng)納稅收入之中,那么其中很大一部分將會以附加稅的形式,而從較高收入的家庭那里回收回來。
  既然較大的家庭在所得稅方面比較小的家庭享有更多的稅收減免,從而對于任何既定的家庭收入來說都會得到較大的收益,因此,負所得稅部分地也是一種家庭補貼。然而,它只是對那些被確定為需要幫助的家庭給予家庭津貼,而不是對所有的家庭都給予家庭津貼。
  原則上,將永遠存在著一種普遍的補貼(有時叫做“社會報酬”),再加上一種能與負所得稅產(chǎn)生完全相同的結(jié)果的稅收制度。例如,考慮一下例子中的那種 50%的負所得稅計劃。這里相等價的普遍補貼(或家庭津貼)將是一種對每一家庭的補貼,其數(shù)額等于負所得稅計劃中的收支均衡收入,將這一補貼包括在應(yīng)納稅收入中,取消所得稅制度下現(xiàn)行的最低稅收減免,并對數(shù)額與收支平衡收入相等的*9個應(yīng)納稅收入等級課以50%的稅收。當(dāng)特別稅從補貼中扣除時,每一家庭所處的情況與它們在負所得稅計劃下所處的情況完全相同。
  實際生活中的問題是:這種制度要求為了幫助0.2億或者0.4億人而向2億人郵寄支票,然后再讓不予幫助的這1.6億人或1.8億人把支票寄回來。這樣的做法太不講究效益了。同樣重要的是,這樣的做法在政治上過于復(fù)雜,而且易于混淆。這樣做的目的是什么并不清楚。不論是從管理上來講還是從政治上來講,將這些支付與特別稅相沖抵,在我看來似乎要好得多。
  即使是小規(guī)模的兒童津貼所耗費的,明顯的預(yù)算費用也是極大的。原因是為了真正地幫助一個或兩個家庭,需要向10個家庭寄送支票。通過較高稅收的反向回流,既令人厭惡,又難以確定。所以,任何兒童津貼或家庭津貼的數(shù)額都太小,以致于不允許取消現(xiàn)行福利計劃中的任何重要部分。最終結(jié)果就是在保持目前這些具有高度分裂性的福利計劃的同時,再向這個百寶囊中加入另外一種沒有價值的東西。所以,在我看來,普遍的家庭津貼是非常不理想的。
  5.負所得計劃將是這百寶囊中的另一沒有價值的東西。我一直極力主張要將負所得稅計劃作為對那些現(xiàn)存計劃的替代物。但是,據(jù)說,在實際生活當(dāng)中,負所得稅計劃將僅僅是與其它計劃羅列在一起,而不是對其它計劃的替代。這樣一來,我剛才用以反對家庭津貼的那些理由,也同樣地適用于負所得稅計劃。
  很明顯,無法輕易地擺脫這一反對意見,而且的的確確在我看來,這是我所列出的這些反對意見當(dāng)中最有分量的一個。在政府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傾向:舊的計劃永遠也不會消亡,甚至不會逐漸消失,它們只是永遠地繼續(xù)下去,而不論其在解決實際問題方面的成效如何-而當(dāng)初正是為了解決這些實際問題才實施這些計劃的。如果這些計劃失敗了,那么*10的影響就是進一步地實施更多的計劃。
  對這一反對意見的一種不十分令人滿意的回答就是:這是一種自暴自棄的態(tài)度。如果我們中的那些認為任一方面的政府計劃都很糟糕的人,不為取而代之的更好的計劃而努力,卻只是一味地拖延行動,那么,這種反對意見毫無疑問是合理的。這種行動進程將使得這種反對意見成為一種能夠充分實現(xiàn)的預(yù)言。
  偏巧,在目前的情況下,與這種一般性的回答相比,我認為存在著另一種更為令人滿意的、對這一反對意見的答案。雖然負所得稅計劃不能象我希望的那樣,被作為對所有福利計劃的替代物而得到采納,但是,在我看來,它的確很有可能被作為對直接的公共援助計劃的替代物而得到采納。我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9,這些計劃的缺點-特別是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童的直接救濟與援助計劃的缺點-是如此之嚴(yán)重,如此之明顯,而且如此廣泛地為人們所認識,以致于政治圈子中的每一部分都希望用其它方法來取而代之。第二,現(xiàn)行計劃的通常的堡壘-即由管理該項計劃的官僚階層及由能夠為了任命權(quán)而利用該項計劃的那些人所組成的壓力集團-在這一事例中的能力通常情況下要小。這種壓力集團力量減弱的原因是:這一方面的大部分工作都如此地缺乏吸引力,以致于很難填滿這些空缺。需要補充物工人人數(shù)很多,而且?guī)缀醪淮嬖谑沟萌蚊鼨?quán)有意義的重要職位。
  盡管存在著這些有利條件,但負所得稅不可能被作為對直接的公共援助計劃的完全替代物而得到應(yīng)用。但即便如此,它還可能被用作一種部分的替代物,而且?guī)缀蹩梢钥隙?,它還將成為對該計劃的其他補充措施的替代物。政治現(xiàn)實可能是這樣的:直接的公共援助計劃將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而得到擴充。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么,以上述方式來擴充則要好得多。
  最后,我們必須寄希望于未來。不論最初的意圖是什么,我相信,負所得稅辦法所具有的功效將遠遠超過那些現(xiàn)行計劃,以致于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消滅所有這些計劃實施中所存在的問題的過程中,負所得稅辦法將日益地替代這些計劃。
  6.負所得稅將鼓勵政治上的不負責(zé)任。如果我們采取一種光明正大的、對收入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的人進行補助的計劃,那么,難道不會存在持續(xù)的政治壓力,以要求越來越高的收支平衡的收人水平及越來越高的負所得稅稅率嗎?難道那些蠱惑民心的政客不會舉行一次戶外集會,呼吁窮人通過立法使為了對窮人的轉(zhuǎn)移支付而對富人的課稅得以成立嗎?
  很明顯,的確存在著這樣的危險。但是,同積極性問題一樣,對這些危險的估計必須依據(jù)世界的真實情況來進行,而不是依據(jù)一種不存在任何政府福利措施的、幻想的世界來進行。與此有關(guān)的一個政治問題是:與我們現(xiàn)在所擁有的、或可能采用的其它這類計劃相比,負所得稅計劃是否更容易招致這些危險。
  當(dāng)我最初在著作中提出負所得稅計劃時,我寫道:與其它計劃相比,它可能更易于招致那些危險。然而,隨著我對這一問題的更進一步的考慮,以及我對關(guān)于這一建議的公開討論的參加,我開始轉(zhuǎn)變了這種看法?,F(xiàn)在我認為,有著充足的理由相信:與其它建議相比,負所得稅較不容易招致這些政治危險。
  由于負所得稅與總的所得稅體系是緊密相聯(lián)的,所以,就稅收計劃而言,無法提高收支平衡收入而不提高免稅額;而這明顯地要求對免稅額之外的收入部分課以更高的稅率。這些支付的費用包括在這樣一個總額當(dāng)中:這一總額是可以計算出來的,而且對于每個納稅人都明顯得令人痛苦。用于負應(yīng)納稅收入的稅率方面的每一提高,都將使這一費用增大,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最后。實行負所得稅并不會象其它福利計劃那樣。產(chǎn)生出一個感興趣于擴大這一計劃的、龐大的官僚機構(gòu),而且它不可能用于政治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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