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解釋的尺度不同,稅法解釋還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字面解釋——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不縮小,也不擴大其字面含義。字面解釋是法律解釋的最一般方式,也是法律解釋中的基本要求。
字面解釋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的解釋,不縮小,也不擴大其字面含義。一般來說,立法者的意志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直接表示出來的,因此,字面解釋是法律解釋的最一般方式,也是法律解釋中的基本要求。
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是法學上按解釋的尺度不同而區(qū)分的法律解釋的一種。它既不同于“限制性解釋”,也不同于“擴充性解釋”,而是根據(jù)法律文字所表現(xiàn)的內(nèi)容所作的嚴密的解釋,是較為普遍運用的一種解釋方法。
1.稅法解釋還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認釋
(1)字面解釋
按照文義解釋原則,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這是所謂字面解釋。但是作為其補充,立法目的原則允許從立法目的與精神出發(fā)來解釋條文,以避免按照字面意思解釋可能得出的荒謬或背離稅法精神的結(jié)論,消除稅法條文含義的不確定性,這樣就可能出現(xiàn)稅法解釋大于其字面含義與小于其字面含義的情況,即擴充解釋與限制解釋。
字面解釋是稅法解釋的基本方法,稅法解釋首先應當堅持字面解釋。進行字面解釋涉及四個層次的問題:一是稅法條文所使用文字取漢語的通常含義,稅法解釋即是解釋其漢語語義的內(nèi)涵,但實際上除了個別內(nèi)涵與外延不是很清楚的詞語,需要做這種解釋的時候并不很多;二是稅法越來越多地使用各類法律及各相關(guān)學科的術(shù)語,不過稅法在對其加以引用時并沒有附加特別的含義,那么需要稅法作出相應解釋時,應取其本意,而不應作出與其所在學科不同的解釋;
三是某些專門用語與專業(yè)術(shù)語,稅法在引用時,附加了特別的含義或限制,那么,稅法的解釋就要體現(xiàn)這種差別,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居民”即附加了在我國境內(nèi)住滿一個納稅年度的條件,需要稅法解釋加以明示,但是對于稅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不能通過稅法解釋來改變其原有含義;四是對于稅法固有的概念,應當按照稅法的本意要求加以解釋,而不能受其他學科或法律解釋的干擾。
(2)限制解釋。
稅法的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這種解釋,在我國稅法中也時有使用。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guān)系而在中國境內(nèi)習慣性居住。”而《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J89號)將“習慣性居住”解釋為“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nèi)的居住地”,其范圍明顯窄于“習慣性居住”的字面含義。
(3)擴充解釋。
稅法的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由于解釋稅法要考慮其經(jīng)濟含義,僅僅進行字面解釋有時不能充分、準確地表達稅法的真實意圖,故在稅收法律實踐中有時難免要對稅法進行擴充解釋,以更好地把握立法者的本意。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收。但是容易出現(xiàn)納稅人將取得勞務報酬的次數(shù)無限分割,逃避納稅、減少稅收收入的問題,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將勞務報酬按次征稅擴充解釋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稅法的擴充解釋以體現(xiàn)稅法本意為出發(fā)點,但是如果不加以適當限制,往往會走向反面,即違背稅法本意。所以擴充解釋盡管在稅法中存在,但一般不將其作為一項解釋方法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