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和共有區(qū)別: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占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筑物的復合共有權。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享有所有權,包括公民之間的共有、法人之間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共有。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構成
在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構成上,我國通說采用“三元論”說,即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解為由三部分構成,即專有所有權、共有所有權和成員權。
1.專有所有權
專有所有權,是指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區(qū)分所有權人取得的供其使用的特定的單元或者樓層等,具備構造上和利用上的獨立性,如住宅、天花板、地板等是專有部分,不需要經過相鄰的專有部分,而直接與走廊、樓梯等共用部分與外界連接。建筑物的專有部分的成立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在構造上具有獨立性,即在物理上具有獨立性,能夠被明確區(qū)分開,其專有人可以排他地獨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筑物部分。
?。?)在使用上須具備獨立性,可供單獨使用,有其獨立出入的門戶,可以不需要經過相鄰的部分出入,即能夠滿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獨立機能。在對其享有的專有部分的權利上,與一般所有權人對其享有的物的權利一樣,具有自由、永久、排他性。
2.共有所有權
共有所有權,又稱“共有部分持分權”或“持份共有所有權部分”,是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在區(qū)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共有部分,是指區(qū)分所有建筑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于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其包括供全體區(qū)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全體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大門、通道、電梯、道路等設施,也包括僅供部分區(qū)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或一部分共有部分,如幾戶共同使用的墻壁、過道等。此外,共用部分也可劃分為法定共有部分和約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在構造上、利用上沒有獨立性,如共用的出入口、樓頂等建筑物的一部分;約定共有部分在某些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根據各業(yè)主之間來約定形成。
3.成員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人的成員權,是指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基于在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而產生的,作為建筑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成員權與上述的專有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明顯不同的是,專有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是財產權,而成員權是業(yè)主們基于共同的財產利益而形成的身份權,是各區(qū)分所有人就共同關系事務如何作出決定,以及該決定應如何被執(zhí)行而享有的權利。成員權主要涉及在整體上如何管理、維護、使用、收益和處分建筑物的事務。
建筑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東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構筑物。
狹義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構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礎、墻、頂、門、窗,能夠遮風避雨,供人在內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儲藏物品或進行其他活動的空間場所。建筑相關專業(yè)多是指狹義的建筑物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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