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間合同的不同
中介合同,又稱“居間合同”。新頒布的《民法典》第961條至第966條,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間合同”一詞,將其全部變更為“中介合同”。
根據(jù)非法壟斷技術(shù)、妨礙技術(shù)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shù)成果的技術(shù)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二十五條合同成立時間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服務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的關(guān)系,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guān)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勞動合同糾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第一百七十九條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不屬于買受人。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條承諾的撤回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xiàn)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條交付的時間的時,委托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xiàn)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素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領(lǐng)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quán)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三、技術(shù)秘密轉(zhuǎn)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shù),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無關(guān),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quán)。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zhì)的介入權(quán)。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中介合同里面是第二百零七條逾期利息中介人向委托人簽訂的媒介服務合同,這個合同在簽訂之后就會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了,在簽訂中介合同之后,中介服務機構(gòu)有義務幫委托人服務到底。
民法典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服務合同,顯然,中介合同就是屬于居間合同,二者為同一種合同類型。該合同就是有被委托人與第三方溝通介紹,達成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訂立,合同訂立之后,被委托人根據(jù)協(xié)議獲得報酬。但是隨著法律的不斷更新,居間合同這一名詞逐漸被中介合同慢慢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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