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概述
1.商業(yè)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qū)別:自愿性、盈利性、業(yè)務范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商業(yè)保險包括財產(chǎn)保險、人身保險,體現(xiàn)多投多保;社會保險僅限人身保險,體現(xiàn)社會基本保障)
2.保險合同: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保險協(xié)議書,要有保險利率
3.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地位和特征:*9,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二,受益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發(fā)生給付糾紛,受益人可以獨立行使訴訟權利,請求得到給付。第三,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為受益人。第四,受益人無償享受保險利益,受益人不負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也無權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第五,受益****利的行使時間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權隨之消滅;如果受益人為謀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即被剝奪。第六,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歸受益人獨立享有,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處理。
4.保險金額: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受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能力制約
5.保險種類:A.按照實施方式:強制保險、自愿保險B.按照保險標的:財產(chǎn)保險、人身保險C.按照承保: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重復保險
6.保險基本原則:
(1)*5誠信原則:原因:保險經(jīng)營中信息不對稱性、保險合同的附和性與射幸性。內容:告知(明確列明、明確說明,我國采用兩者相結合的告知方式)、保證(明示和默示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通常指保險人)
(2)保險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有經(jīng)濟價值的利益、可確定和能夠實現(xiàn)的利益。
(3)補償原則及派生原則:派生原則包括代位追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分攤方式有比例責任分攤方式、限額責任分攤方式、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4)近因原則: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5)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
7.保險合同及特征(1)是有償合同(2)是保障合同
(3)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4)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5)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6)是*5誠信合同
8.保險的基本原理(1)大數(shù)法則(2)風險分散原則(3)風險選擇原則
9.保險規(guī)劃意義
(1)保險的保障作用:財產(chǎn)保險的補償功能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2)保險的資金融通作用
(3)保險的社會管理作用:通過經(jīng)濟補償、減少社會摩擦、減輕政府壓力、促進社會正常運轉和有序發(fā)展,具體體現(xiàn)在①緩解政府壓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②減少社會摩擦,協(xié)調社會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團結③調節(jié)資金配置,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④加強信用管理,保證經(jīng)濟活動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