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yōu)惠有關的管理規(guī)定(P350)
1.放棄免稅權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現行相關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主管稅務機關36個月內也不得受理納稅人的免稅申請。
(2)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者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