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在計算時,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guī)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不涉及消費稅】
  成本利潤率在考試不給定的情況下一般使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