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代位權

  1.定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條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注意】怠于體現(xiàn)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效力
 ?。?)當事人: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