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撤銷權

  1.定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示例】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萬元,到期未能歸還,并且甲公司還將企業(yè)*10值錢的設備贈送給丙公司,乙銀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贈與,追回設備。
  2.可撤銷的行為
  3.行使
 ?。?)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