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抽逃出資

  (1)情形: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賹⒊鲑Y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壑谱魈摷儇攧諘媹蟊硖撛隼麧欉M行分配;
 ?、芾藐P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萜渌唇?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1)只有協(xié)助者才承擔責任,不是所有股東、董事、高管;(2)承擔者不包括監(jiān)事。
  ②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上述責任后,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