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在備考中最大的難點就是記憶的內容非常多,所以考生在備考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科目的時候,一定要多在平時閑暇時間記憶一些知識點,日積月累慢慢積累一定會變多的。這里也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用的知識點,在備考的時候也可以看看。
一、代理權種類及終止情形
1.委托代理
(1)基本概念
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fā)生的代理。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⑤作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
(1)基本概念
指法律基于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③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二、代理權的行使
1.轉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概念
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的行為,而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的代理。轉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為前提;轉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代理人:轉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權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權:轉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適用情形
①被代理人允許,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認;
②出現緊急情況,如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或擴大損失。
(3)法律后果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不當代理與違法代理的責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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