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 違約責任與風險承擔

  【原題】簡答題
  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fā)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fā)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fā)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jīng)營正常,貨款已經(jīng)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
  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fā)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fā)貨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并說明理由。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jù)運輸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并分別說明理由。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多長?并說明理由。
  (7)如果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未進行約定,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公司暫停發(fā)貨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并沒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甲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fā)貨。
  (2)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9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3)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9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①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根據(jù)規(guī)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5)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7)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yōu)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知識點:保證期間
  【深入解析】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所以,雖然風險是由買受人甲承擔的,但是甲可以追究乙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兩項相抵,最后負責的還是乙。只不過本題問的是風險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