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范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以審查和評價經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為促進組織目標實現(xiàn)而實施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
縣(市)、區(qū)審計機關指導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yè)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大中型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有條件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條件的可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第八條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并定期接受內部審計后續(xù)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三條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業(yè)務培訓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Ρ締挝患八鶎賳挝坏呢斦罩А⒇攧帐罩Ъ捌溆嘘P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ǘΡ締挝患八鶎賳挝活A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ㄈΡ締挝患八鶎賳挝还潭ㄙY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ㄋ模Ρ締挝患八鶎賳挝坏馁Y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ㄎ澹λ鶎賳挝恢饕撠熑说娜纹诮洕熑温男星闆r進行審計評價;
(六)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七)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審計或審計調查事項;
?。ò耍┓?、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本單位權力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具有下列權限:
?。ㄒ唬┮蟊粚徲媶挝话磿r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tǒng)及其電子數(shù)據和資料,現(xiàn)場勘察實物;
?。ㄈ`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對正在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可以予以制止并報告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
?。ㄋ模┙泦挝粰嗔C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生產經營的資料予以封存;
(五)經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責令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整改;
?。﹨⒓踊蛄邢締挝患捌渌鶎贆C構召開的有關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重大經濟決策會議;
?。ㄆ撸┙M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詢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審計組并指定審計項目負責人。
在開展內部審計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制定項目審計方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將項目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個人)。特殊審計業(yè)務也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應對審計事項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單位(個人)征求反饋意見。
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時,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個人)的意見進行復核,并報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下達審計報告,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二十三條 審計工作完成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形成審計檔案。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后續(xù)審計,監(jiān)督、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存在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提交后續(x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協(xié)會是內部審計行業(yè)的自律性組織,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結合審計工作,檢查和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合理利用內部審計成果,及時糾正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加強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個人)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提供虛假審計資料、或者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權力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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