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物權法及合同法
【物的種類】
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jīng)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還有就是孳息需要懂,舉個特例,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
【物權的種類】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為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如擔保物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chuàng)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傊`反“種類法定”原則的和“內容法定”原則通通都無效。
【物權的取得方式】
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chǎn)”。先占人基于先占行為取得無主動產(chǎn)的所有權(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繼受而來)。因此,先占屬于物權的原始取得。先到先得呀!注意第二個“先”指的是“原始”。
【動產(chǎn)的物權變動】
1.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題)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1.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1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出賣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2.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chǎn)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無權處分的基本理論】
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占有及登記的公信力,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均可適用。
2.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chǎn)則以“登記”為要件。
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1)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共有的基本規(guī)定】
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將其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對外關系】
1.按份共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2.共同共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不分你我。
【共有物的處分】
按份共有中,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償劃撥】
1.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無償劃撥+出資
出資人以“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有償出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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