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物權變動
1.所有權
(1)一般動產:交付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交付生效
以動產設定質押的,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3.抵押權:登記對抗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特殊的交付方式
(1)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變動效力。
(2)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