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財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即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根據(jù)政府采購的定義,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政府采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jīng)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chǎn)業(yè)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tǒng)一為其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由各預算單位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政府采購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直接需求者。
(二)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三)采購代理機構
七、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yōu)選擇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采購方式。
3.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經(jīng)分析比較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4.單一來源。單一來源是指采購人采購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物品,只能從唯一的供應商取得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直接向該供應商協(xié)商采購的采購方式。
5.詢價。詢價是指采購人向三家以上潛在的供應商發(fā)出詢價單,對各供應商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分析比較,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中標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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