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典
憲法典是實行成文憲法制國家主要的憲法規(guī)范淵源。世界上絕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都將其憲法內容以憲法典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這是憲法規(guī)范最基本的表現形式。1787年,美國制定了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chuàng)了以憲法典為其規(guī)范內容基本表現形式的先例,并對其后各國的憲政運動及成文憲法的制定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憲法性法律
憲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憲法規(guī)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備最高法律效力及嚴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認為,憲法性法律是不成文憲法國家最主要的憲法規(guī)范的淵源,如英國即是。此外,在有成文憲法典的國家,往往也頒布一些憲法性法律,作為對憲法典的補充,憲法性法律雖然不像憲法典那樣內容廣泛,有的只涉及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的問題,但它是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的延伸和具體化。在我國,關于國家機構的組織法以及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法律,一般被視為憲法性法律。
3.憲法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為社會普遍承認和遵循的、具有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習慣和傳統(tǒng)。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憲法慣例一般不會被破壞。憲法慣例在英國的憲政體制運作中尤顯重要。
在成文憲法制國家,憲法慣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這是由于憲法的各項規(guī)定比較原則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應時而變,而當把這些原則性和概括性的條款適用于復雜而變動的政治生活時,就需要憲法慣例來調節(jié)。可以說,憲法慣例是使憲法具有適應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國,政協(xié)的全體會議在全國人大會議之前先行召開,政協(xié)委員列席全國人大會議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慣例。
4.憲法解釋
所謂憲法解釋,是指由法定的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內容、詞義以及適用范圍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憲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形式,也是憲法規(guī)范淵源的一種。
憲法的解釋權屬于哪個機關,各國情況并不一致,大體分為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是由議會解釋憲法
在我國,憲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種形式是由法院解釋憲法。
第三種形式是由特定機關解釋憲法。
5.憲法判例
在實行判例法的國家,根據“遵循先例”原則,法院的憲法判例,特別是最兩法院的判例,對于下級法院具有規(guī)范的作用。
二、憲法實施監(jiān)督的方式有幾種?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guī)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后,才能頒布、執(zhí)行。
第二,事后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在執(zhí)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事后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guī)、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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