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鴻泰公司老板指使公司會計等人將公司名下已出售或者抵押的房產再次出售,騙取28人5000余萬元。
北京市三中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參與售房的郭某等三人8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3人均不服并提起上訴。市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據(jù)了解。因犯合同詐騙罪,該公司老板已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情會計受指使一房多賣
3被告人均是女性,其中郭某和康某分別是62歲和63歲,44歲的李某原是涉案公司會計。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郭某、康某、李某受北京鴻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運戡(已判刑)的指使,在為該公司銷售朝陽區(qū)興隆西街8號院1、2號樓公寓部分房產過程中,明知鴻泰公司無實際履約能力,仍以公司名義與張某等28名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幫助公司騙取購房款500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其中郭某銷售房屋18套,金額共計3100余萬元,康某銷售房屋8套,金額1600余萬元。案發(fā)后,尚有4500余萬元未歸還。一審期間,康某幫助鴻泰公司退賠20萬元,李某退賠12.7萬元,現(xiàn)扣押在案。
2015年12月23日,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處康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萬元;在案32萬余元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上訴兩人不認罪一人求輕判
郭某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害人張某等人的陳述不屬實,“我不是鴻泰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沒有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運戡的委托售房,我僅作為郭的親屬在他向被害人售房過程中起媒介作用。”
郭某稱,當她得知房子存在問題后就沒再幫忙聯(lián)系售房,會計李某轉入她個人賬戶的錢款是郭運戡給她丈夫的還款,不是售房提成。她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購房款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應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應宣告無罪。
康某提出購房人是得知她與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運戡有親屬關系才主動找她幫忙,郭沒有委托她售房,自己也不是該公司員工,沒有實施主動推銷售房欺騙購房人的行為,沒有拿過售房提成,所以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康某的辯護人認為,康某沒有與郭運戡共謀詐騙,對鴻泰公司所售房屋存在一房多賣的情況并不知情,只是在購房人主動找其幫助聯(lián)系購房時才將購房人介紹給郭,并為購房人與郭傳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應改判無罪。
李某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偏重,自己作為鴻泰公司的會計賺取工資,是按照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完成工作,未起主要作用,沒有獲取非法利益。發(fā)現(xiàn)公司所售房屋出現(xiàn)重復銷售的問題后,她還曾提醒過郭運戡,并在案發(fā)后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請求二審法院酌情對其再予減輕處罰。
判決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3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經(jīng)查,鴻泰公司已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在購房人與鴻泰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郭某、康某受郭運戡指使幫助鴻泰公司騙取被害人購房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鴻泰公司由于將部分房屋再次出售,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房義務,最終給2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而郭某幫助銷售的房屋數(shù)量是18套、康某是8套,占絕大部分。雖郭某、康某否認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但在案確認的被害人陳述與相關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二上訴人不僅對郭運戡非法占有被害人購房款的主觀故意應當明知,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實施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的犯罪構成,應視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共同承擔刑事責任,鴻泰公司與購房人之間不屬于民事糾紛。
一審法院根據(jù)李某的犯罪事實和詐騙數(shù)額,并鑒于其為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和退賠行為依法減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被告人請求再予減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對3名被告人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和認定正確。郭某、康某否認獲得售房提成缺乏證據(jù)支持。
綜上,郭某3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均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郭某、康某受委托從事鴻泰公司房產銷售工作,視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李某身為鴻泰公司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鴻泰公司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幫助該公司騙取對方當事人的錢款歸公司所有,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郭某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李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李某、康某均積極退賠以彌補被害人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依法分別對3人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根據(jù)3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jù)此,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來源:千龍網(wǎng);作者: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