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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章 總則
  *9條 存貨指公司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的以備出售的商品 , 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 , 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條 存貨管理的主要內容:統(tǒng)一領導和組織制定物料管理制 度 , 制定和修訂各種物料的消耗定額,審批各職能部門制訂的年度、 季度和月度物料采購和生產計劃,負責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業(yè)績考核。
  第三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加強定額管理, 嚴格計量驗收和清查盤點制度 , 做好物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存貨的采購與日常保管制度
  第四條 產品材料消耗定額由技術部制訂。辦公用品、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按企業(yè)制訂標準發(fā)放,對超計劃的需求由實際需求部門提出申請計劃,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財務部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五條 公司存貨的日常管理,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存貨分類設庫進行管理。
  第六條 存貨增加的管理。
  (一)公司采購部門根據批準的產品生產計劃、產品原材料消耗定額和實際庫存情況按季編制采購計劃。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交采購部門采購,同時送財務部一份,由財務部組織安排資金。
  (二)采購部門按照批準的采購計劃簽訂購貨合同,實施采購。外購存貨的價格管理納入公司的價格管理體系。
  (三)采購部門購入的原材料、燃料、外購商品等及時交公司儲運部門辦理提貨手續(xù)。購入的存貨送達各倉庫后,倉庫管理人員清點實物數(shù)量,請購部門及相關專業(yè)部門檢驗質量合格后,辦理入庫手續(xù)。
  (四)發(fā)票帳單連同采購主管人員、倉庫保管人員、質檢人員簽章的外購物資入庫單等是原材料等存貨增加的依據。
  (五)月終已辦妥實物驗收手續(xù),但供應單位發(fā)票、帳單未至時,采購人員必須填列物資入庫單,并按規(guī)定在以后發(fā)票、帳單收到時作相應調整,外購物資入庫單也是存貨增加依據。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根據其用途劃分為兩大類,與產品生產有關的低值易耗品增加的管理,同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用具等由辦公室根據公司批準的需求計劃采購或委托公司其他部門制造。經辦公室主管人員、倉庫保管人員簽章的入庫單或交庫單是存貨增加的依據。
  第八條 存貨減少的管理。
  (一)生產部門根據產品材料消耗定額,領用定額材料、定額消耗工具等,以各部門指定人員審核批準的限額出庫單為依據。
  (二)各職能部門領用各種存貨或消耗性材料,必須由所在部門和物資主管部門批準。以各部門填列的,并由各所在部門、物資主管部門領導或指定人員批準的一般出庫單為依據。
  (三)各使用部門或倉庫部門由于各種原因報廢的材料或商品,必須填列報廢材料通知單,并將待報廢的材料或半成品,連同報廢材料通知單送質檢部檢驗。以各部門指定人員、物料部門主管人員、質檢人員、廢品保管人員簽章的報廢通知單為依據。
  (四) 購買方的調換產品 , 必須由購買方出具有效憑證 , 以物料部 門主管人員、質檢人員、廢品保管人員簽章的調換通知單作為存貨減 少的依據。
  第九條 存貨的實物管理。
  (一)公司各存貨的主管部門會同供應部、財務部根據公司正常生產、銷售情況制訂各項存貨*6和最低存量,并制訂*6和最低儲備量目錄。
  (二)公司的各項存貨必須按產品名稱核算和管理。
  (三)公司各庫房的存量必須保持在規(guī)定的*6儲備量和最低儲備量之間。各項存貨的主管部門和倉庫保管人員必須每月組織一次盤點工作,摸清庫存情況,及時調整采購計劃和生產計劃,避免超儲、積壓和脫節(jié)。
  ( 四 ) 公司的超儲、積壓、呆滯存貨必須單獨保管,并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 五 ) 公司各庫房和各生產分廠每季組織盤點一次,財務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庫存情況,稽核庫存數(shù)量。盤點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盤盈盤虧,由各主管部門填列盤點表,在查明原因和落實責任的基礎上,上報公司。經過批準的盤盈盤虧表是存貨調整的依據。
  ( 六 ) 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使用部門自行采購的物資,須經歸口倉庫辦理人庫手續(xù)后方可報銷。
  ( 七 ) 文具、紙張等辦公用品,公司按標準統(tǒng)一采購、發(fā)料, 委托外單位印刷表格文件等各種印刷品,經使用部門向公司提出申請, 由公司統(tǒng)一歸口對外。因工作急需委外印刷,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歸口部門辦理人庫手續(xù)后方可報銷。
  第十條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 一 ) 公司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或發(fā)出時采用一次攤銷法核算。
  ( 二 ) 為加強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 , 對于公司內部領用的低值易耗品 ( 辦公用品和消耗工具除外 ) , 各領用部門、倉庫應分別建立備查 賬 , 每年清查核對一次。
 
  第三章 存貨的清查與盤點
  第十一條 公司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實地存貨清查與盤點,每年的 6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之前各進行一次。分公司、分店每個月盤點一次。
  第十二條 實地盤點應由財務部會同采購供應部門、庫房管理人 員共同進行,實地盤點結束后,由盤點人員在盤點表上簽字,對于賬 實不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并寫出盤點報告。發(fā)生的盤盈、盤虧在查明原因后,應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