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通遼初級會計實務相關內容會計實務考試輔導購前損益的處理總結如下:
  財政部《問題解答》中明確了股權購買的確認標準,即:(1)購買協(xié)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并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準;(2)購買公司和被購買企業(yè)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xù);(3)購買公司已支付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 (4)購買公司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顯然,由此界定的股權購買日必定遲于收購資產評估基準日。
  有關文件還規(guī)定,收購企業(yè)對收購日前被收購企業(yè)的利潤不能并計自身利潤。這就給會計實務界出了一道題目:對被收購企業(yè)從資產評估基準日至購買日形成的老股東不再享有的損益(以下簡稱購前損益),收購企業(y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實務界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這是收購企業(yè)從收購企業(yè)中獲取的額外收入,應單獨結算,收到這部分利潤,作營業(yè)外收入;也有的認為,這是被收購企業(yè)對收購企業(yè)的一種捐贈,應列為資本公積;更多的認為應作股權投資差額。
  我們認為,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第三種觀點是合理的。
  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借記投資成本,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股權投資差額,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這里所謂公司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財政部66號《問題解答》的要求,就是實現(xiàn)股權收購之日。因此,購前損益應當作為所有者權益,構成股權投資差額的一個部分。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有三:
 ?。?)收購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間又不產生報表,如何準確確定購前損益。
  從簡計議,也便于實施,我們建議按就近靠攏月初月末原則來確定收購日,從而便于確定購前損益。
  (2)這部分損益形成收購企業(yè)的股權投資差額,根據現(xiàn)行會計制度規(guī)定,借方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貸方差額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這里的10年,收購當年可否不論月份,均作一年處理,抑或是從收購日之月起分10年攤銷?顯然前者操作簡便,不過后者更符合實際情況,也更嚴密。當然,如果收購之后不到10年又將此長期股權投資轉讓出去,則按實際持有期限攤銷。
 ?。?)這部分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所形成的投資收益是否納稅,我們認為應該比照一般的投資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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