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收到行政事業(yè)單位開具給我單位的普通發(fā)票一張,屬地稅代開發(fā)票。稅務局開票稅率是按照文化事業(yè)單位:營業(yè)稅及附加稅率3.36%;所得稅率2.5%。合同金額10000元,我們取得發(fā)票金額10622.48元。稅務局稅金的計算過程為:10000÷〔1-(3.36%+2.5%)〕×5.86%=622.48(元)。這樣的算法是否正確?我認為計算應該是:10000×(3.36%+2.5%)=586(元)。這兩種算法有差別,稅務局的算法使我們多承擔了36.48元的稅款。
 
  答:如果合同約定的金額是行政事業(yè)單位取得的凈所得,應將凈所得還原成稅前所得以后再計算稅款,稅務局的計算結果是正確的。
  分步計算如下:
  含稅收入:
  10000÷〔1-(3.36%+2.5%)=10000÷0.9414=10622.48(元);
  應納稅額:
  10622.48×(3.36%+2.5%)=62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