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yè)將貨物用于招待客戶,稅法有什么規(guī)定?會計分錄如何填寫?
  【答】外購產(chǎn)品用于業(yè)務招待費(如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或者業(yè)務宣傳費: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貨物購進時用途不確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進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貨物購進時確定作為禮品,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