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國稅局發(fā)布的《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正式實施,明確五大類稅法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其中針對偷逃稅行為,《實施辦法》分別對0.5倍,0.5~1倍、1~5倍的三種罰款情況進行詳細解釋。
  記者從《裁量基準》上看到,根據(jù)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稅收違法程度分為“較輕(或輕微)”、“一般”和“嚴重”三個檔次,并有相應的細化處罰基準。
  其中,針對“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9款的規(guī)定是:“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9款,《裁量基準》細化為“一般”和“嚴重”兩個檔次,其中“一般”檔次包括兩個情節(jié):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稅務處理前主動改正的;配合稅務機關檢查;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影響較小。二、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納稅人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違法行為比較嚴重;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針對*9種情節(jié),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0.5倍罰款。第二種情節(jié)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