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無過錯推定’可以從狹義和廣義上來理解。狹義上是指,如無確鑿證據(jù)且未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不得確認其有涉稅違法行為;廣義上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是平等的,二者之間應保持充分的相互信任。廣義上的概念才是稅收‘無過錯推定’的本質所在”。日前,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局長吳振坤向記者闡述該局在全國稅務系統(tǒng)率先探索推行“無過錯推定”的意義。
  吳振坤說:“在稅務行政關系中,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稅務機關處于相對強勢一方,對納稅人‘過錯推定’等思維定式,給納稅人帶來極大壓力,某種程度上損害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也給稅收執(zhí)法帶來很多不確定性和風險。”
  吳振坤表示,“無過錯推定”是“無罪推定”現(xiàn)代法治理念在稅務執(zhí)法領域的延伸,其本質是強調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平等地位,體現(xiàn)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人格的尊重和權利的保護,意味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逐漸淡化,稅務機關提供更優(yōu)質的納稅服務成了應有之義、分內之事。納稅人從中感受到了平等、尊重和信任,自然也就更樂意按章納稅,對稅務部門的抵觸情緒也會慢慢化解,從而減少訴訟、復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