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chǎn)的電力。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ǎn)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稅〔2009〕9號第三條同時規(guī)定,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經(jīng)國務院批準,決定對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對特殊納稅人的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其征收率從6%調整為3%,大幅度降低稅負。不過有人說,特殊納稅人采用簡易征收辦法從6%的征收率調整為3%征收率,這樣稅負降低了50%,果然如此嗎?
案例:某企業(yè)銷售自產(chǎn)的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取得價稅合計款1000000元,問應征收多少增值稅?
解析:
根據(jù)財稅〔2009〕9號,銷售自產(chǎn)的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價款1000000元,增值稅簡易征收率是6%,不含稅銷售額為943396.22元,按6%簡易征收增值稅56603.77元。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為56603.77元。
1000000/(1+6%)*6%=56603.77
根據(jù)財稅[2014]57號,銷售自產(chǎn)的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價款1000000元,增值稅簡易征收率是3%,不含稅銷售額為970873.79元,按3%簡易征收增值稅29126.21元。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為29126.21元。
1000000/(1+3%)*3%=29126.21
增值稅稅負比原來降低:(56603.77-29126.21)/56603.77*100%=48.54%
如果考慮增值稅的附加(假設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其稅負的降低幅度是一樣的。
調整前的總稅負:56603.77*(1+7%+3%+2%)=56603.77*1.12
調整后的總稅負:29126.21*(1+7%+3%+2%)=29126.21*1.12
總稅負降低幅度:
(56603.77*1.12-29126.21*1.12)/56603.77*1.12=48.54%
結論:
1、從2014年7月1日起,銷售特殊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貨物,無論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還是特殊納稅人,稅負是相同的,它不會因為銷售額的差異出現(xiàn)稅負的增加,這符合稅負公平的原則。
2、特殊納稅人銷售可以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其稅負(僅包括增值稅及附加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考慮企業(yè)所得稅等)降低幅度為48.54%。
稅收風險點: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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