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可以免征或減征契稅的有哪些情形?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財政部規(guī)定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1.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2.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lián)Q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guī)定征收契稅。
3.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4.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和合伙企業(yè)之間與之相同)
5.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6.公租房經管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的,免契稅。
7.棚戶區(qū)改造: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xù)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9.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qū)提供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qū)養(yǎng)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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