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披露的內容要求
(1)經營業(yè)績,包括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主要收支項目、凈利差及影響收益的主要因素等。
(2)風險暴露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其他風險狀況。
(3)資本充足狀況,包括總資本結構、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結構、風險資產總額等。
(4)風險管理戰(zhàn)略與實踐,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的識別、監(jiān)管評價和控制體系等。
(5)會計政策與實踐。
(6)主體業(yè)務、經營管理等信息。
(7)公司治理結構。
2.信息披露的頻率
第三支柱規(guī)定的披露頻率應該為每半年進行一次。有關銀行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報告系統(tǒng)及各項口徑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紤]到新協議增強風險敏感度、在資本市場上更頻繁地報告的總體趨勢,國際活躍的大銀行和其他銀行必須按季度披露一級資本充足率、總的資本充足率及其組成成分。
3.披露的范圍和方式
披露范圍包括:同業(yè)、社會公眾、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機構所在地監(jiān)管當局等。披露的方式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可選擇新聞媒體、新聞發(fā)布會、年報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