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我國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主要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此外還可以應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要求適用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為可以當面處罰的程序.主要適用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一般程序指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應適用的程序.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diào)查,收集有關證據(jù)。
3.行政罰款的“裁執(zhí)分離”
一般情況下.我國行政罰款實行“裁執(zhí)分離”.即做出罰款決定與執(zhí)行罰款決定的不能成為同一主體。但對于簡易程序中當場決定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或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罰款,《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4.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依法申訴、檢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