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各位考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或多或少會遇到一些不理解的知識點,針對于中級經(jīng)濟法這門科目,高頓小編整理了關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知識點,一起詳細看看吧。
一、可復議可訴訟
絕大多數(shù)具體行政行為引發(fā)的經(jīng)濟糾紛,行政相對人具有可復議可訴訟的選擇權。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對其逃稅行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先復議后訴訟(復議前置)
(1)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的爭議,納稅人必須先納稅,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jīng)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只復議不訴訟(復議終局)
只復議不訴訟,是指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申請復議,而不得提起訴訟。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diào)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四、或訴訟或裁決
或訴訟或裁決,是指只能在訴訟和申請國務院裁決中選擇一種糾紛解決途徑。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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