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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

一、一般地域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包括: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其他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8)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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