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中經(jīng)濟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誦,特別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guī)條文條款,考生們通過背誦記憶重要的法條內容,包括對典型案例的分析不僅僅可以在備考過程中迅速找到正確答案節(jié)省時間,還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規(guī)避法律風險,小編在下面總結了一部分的經(jīng)濟法法文內容,考生們可以先收藏每天進行背誦。

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中關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條文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訂立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2、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三、代位權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四、撤銷權

1、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保證人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六、合同的轉讓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七、合同的消滅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