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1.形式:包括吸收合并(A+B=A)和新設合并(A+B=C)。
  2.步驟:簽協(xié)議→編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出決議→通知債權人→登記
  3.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口訣】尋月月一半(旬月月一半)
  4.登記: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不需要清算
 
  二、公司分立
  1.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
  2.責任: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同合并分立的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