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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經濟仲裁與訴訟
  仲裁
  【重點精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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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 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無明文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這就是說,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由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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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項;(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xié)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xié)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3)對于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xié)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4)仲裁協(xié)議具有獨立性。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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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仲裁申請和受理。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xié)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于被申請人則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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