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這句話怎么理解?

老師好,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這句話怎么理解?是不夠的情況下算未履行嗎?

O同學
2021-11-14 12:46:05
閱讀量 243
  • 老師 高頓財經研究院老師
    高頓為您提供一對一解答服務,關于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這句話怎么理解?我的回答如下:

    認真的同學你好~

    是的,可以這么理解。比如,撤銷權只是把財產返還到納稅人手里,納稅人還是要履行納稅義務的~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幫助同學,繼續(xù)加油~


    以上是關于稅,稅務機關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線咨詢或添加老師微信。
    2021-11-14 12: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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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美同學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代位權什么意思?
    • 汪老師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取代其債權人地位自行追索債務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甚至干脆放棄到期債權,還有的納稅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稅,損害了國家利益。為了有效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之后,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條和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行為;2.必須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銷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須是納稅人對其到期債權不受領,不積極收回,但又不清繳所欠稅款;撤銷法定事由有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無償放棄其到期債權;二是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3.納稅人的行為已經對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害。4.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批準代位、宣布撤銷。5.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的范圍以納稅人欠繳稅款多少為限,不得隨意擴大。另外,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不免除欠稅人的違法責任。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由欠稅人負擔。
  • 樂同學
    稅務機關應如何正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 老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第五十條規(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b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晏同學
    合同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 沈老師
      代位要的行使要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焙贤ń忉尩?2條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E同學
    前面一年內或者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為什么后面又有一句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這句話怎么理解?
    • 陳老師
      重大誤解的3年,顯失公平和脅迫的1年,這些情況必須是是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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