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賬務處理如下:
  (1)2011年6月4日出售應收債權:
  借:銀行存款 263 250
  營業(yè)外支出 64 350
  其他應收賬款 23 400
  貸:應收和賬款 351 000
  (2)2011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貸:其他應收款 23 400
  借:庫存商品 13 000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13 000
  案例三答案
  2011年3月15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3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1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11年10月31日付款。2011年6月4日,經(jīng)與中國銀行協(xié)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263 250;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fā)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23 400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 400元,成本為13 000元,實際發(fā)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2011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價款為23 400元。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與應收債權出售有關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