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是一種票據,其主要作用是當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后,銀行見到簽發(fā)的票據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按照金額可以將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和定額兩種。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結算具有如下特點:
(1)使用方便。
我國現行的銀行本票使用方便靈活。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不管其是否在銀行開戶,他們之間在同城范圍內的所有商品交易、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2)信譽度高,支付能力強。
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fā),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簽發(fā)銀行無條件支付,因而信譽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問題。
申請使用
1、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金銀行本票。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本票,在本票上簽章后交給申請人。應根據銀行簽章退回的“銀行本票申請書”存根聯(lián)編制付款憑證。
銀行本票
3、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有效付款期內,銀行見票付款。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受理。
6、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填寫進賬單一式兩聯(lián),連同銀行本票一并交到出票銀行并出具單位證明。出票銀行對于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到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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