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無錫初級會計實務相關內容會計實務考試輔導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總結如下: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利息支出的扣除,稅法采取了比較寬松的處理方法: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確定扣除:
  1.凡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6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超過貨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罰的利息均不允許扣除。
  在這種情況下: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5%以下)+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
  2.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計算,而應并人房地產開發(fā)費用中一并計算扣除。在這種情況下: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10%以下)
  以上兩類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由此,納稅人可以根據上述公式進行籌劃:將實際發(fā)生的利息支出代人公式(1),然后與公式(2)計算的結果進行對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應正確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故意不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干脆不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這樣做的結果是,在已耗費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多獲得扣除。
  [例]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一批商業(yè)用房,共支付土地價款500萬元,開發(fā)成本800萬元,假設實際應當分攤利息為100萬元,則: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按5%計算)十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500十800)x5%+100=165(萬元)
  如果不能分攤利息費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
  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按10%計算)=(500+800)X10%=130(萬元)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該公司應當正確計算分攤利息,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否則將不扣除35萬元。換一、種情況,假如該公司實際計算分攤的利息是50萬元,則采用公式(1)計算的扣除額為115萬元,小于公式(2)計算的結果130萬元,這時,只有采取公式(2)計算才可以多扣除15萬元。
  站在完善稅收政策的角度,我們認為,允許扣除的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進行,非按規(guī)定核算利息費用的,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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