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滄州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nèi)容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匯總(一)總結如下:
  現(xiàn)行資源稅共七大稅目,稅收優(yōu)惠政策在適用上涉及各稅目下的明細稅目,不僅有基本優(yōu)惠和特案優(yōu)惠,而且每一項優(yōu)惠都有時限,在備案事項上也有特別規(guī)定。本文為納稅人歸集整理了資源稅涉及優(yōu)惠的內(nèi)容和政策依據(jù)。
  原油和天然氣
  政策依據(jù)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
  要點提示:
  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率先進行資源稅改革。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規(guī)定計算繳納資源稅。同時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油田范圍內(nèi)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ǘ┏碛汀⒏吣秃透吆蛱烊粴赓Y源稅減征40%。
 ?。ㄈ┤尾捎唾Y源稅減征30%。
  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本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款執(zhí)行,不能疊加適用。
  政策依據(jù)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
  要點提示:
  油田范圍內(nèi)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政策依據(jù)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qū)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5號)
  要點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稅。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東北老工業(yè)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yè)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46號)
  要點提示:
  東北老工業(yè)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yè)不超過30%的幅度內(nèi)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自2004年7月1日起,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nèi)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政策依據(jù)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要點提示:
  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
  政策依據(jù)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3〕119號)
  要點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稅額調整。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可在上述幅度內(nèi)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政策依據(jù)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巖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9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調整各等級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和巖金礦各等級的范圍。同時明確: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后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tǒng)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qū)隔開,不再計征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征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財稅〔2012〕2號)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yōu)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guī)定稅率的60%征收調整為減按規(guī)定稅率的80%征收。
  鹽
  政策依據(jù)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6〕24號)
  要點提示:
  從1996年1月1日起,江蘇海鹽由北方鹽每噸20元,改為按南方海鹽每噸12元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天津塘沽鹽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73)
  要點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塘沽鹽場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7〕5號)
  要點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chǎn)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據(jù)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的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其他特案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政策依據(jù)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后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21號)
  要點提示:
  攀鋼集團礦業(yè)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yè)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yè)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征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額,全額征收鐵礦石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內(nèi)昆鐵路征免耕地占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
  要點提示:
  為支持內(nèi)昆鐵路建設,經(jīng)國務院批準,對內(nèi)昆鐵路建設多種單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要點提示: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政策依據(jù)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
  要點提示: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優(yōu)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jù)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操作要點: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不同稅目應稅產(chǎn)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chǎn)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chǎn)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產(chǎn)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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