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考中級會計考試的過程中,想要學習的知識點非常繁多??忌胍谄綍r多去積累,一個個的知識點積累也是有效的學習。今天小編為大家分享的就是中級會計考試中有關“民事訴訟”的知識點。
民事訴訟
(一)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提示],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③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情況: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屬管轄: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兩大特征。
(三)協(xié)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以書面協(xié)議或默示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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