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計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四)?。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