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增值稅改革大幕的拉開,簡并增值稅征收率可謂先行一步。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發(fā)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簡并和統(tǒng)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3%。
  目前,作為我國*9大稅種的增值稅有多檔簡易征收稅率,其計征方式主要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特定一般納稅人,而本次政策調整是針對適用于特定一般納稅人的征收率。此前,增值稅特定一般納稅人的征稅率為6%、5%、4%、3%四檔并存,在7月1日之后,6%和4%這兩檔征收率合并為一檔,統(tǒng)一按3%進行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所涉及的行業(yè)主要是中小微企業(yè),如按6%征收率的自來水、小水電、建筑產品和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的寄售、典當和拍賣商品,以及此前征收率3%的項目為公共交通運輸等營改增個別應稅服務。
  *7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這進一步降低了中小微企業(yè)的稅收負擔,能促進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財政部科研所研究員趙全厚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道。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靳東升表示,把4%和6%的征收率并為3%,相當于國家讓利小企業(yè),有利于小企業(yè)發(fā)展。此外,此次通知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征收手續(xù)上的簡便。抵扣需要有相應的管理措施,會比較復雜。簡易辦法就不需要抵扣的核算管理,更有利于簡化征收。
  政策帶來的利好顯而易見,有業(yè)內人士算了一筆賬,今后統(tǒng)一按現行的簡易計稅辦法執(zhí)行3%的征收率,將為相關領域的企業(yè)減輕約240億元的稅負。
  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錢津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表示,現在有些行業(yè)如典當、拍賣等不太景氣,政府想通過簡化稅制刺激行業(yè)發(fā)展,體現了政府對投資和個別產業(yè)經營的支持。
  有專家認為,此次簡并增值稅征收率的稅改新政,可以看做是結構性減稅、財政定向發(fā)力的一部分。
  此次結構性減稅將焦點集中在了特定一般納稅人,進行稅制合并與簡化。而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仍舊適用于四檔增值稅稅率:17%、13%、11%和6%。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結構性減稅的真正難點在于如何減輕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未來在這一部分的改革是應有之意,別的企業(yè)都減稅,但這部分企業(yè)不減稅恐怕不符合減稅的基本精神。
  “這次的簡化稅制實際上體現了政府對個別產業(yè)的支持,是限定產業(yè)范圍的變動,并不是普遍的,全面鋪開的。”錢津對記者表示,我國歷來在稅收方面存在兩種說法,一種是“大動”,一種是“小動”。“小動”是基本框架不變,只是局部修補,“大動”則是要建立趨向于和發(fā)達國家一致的稅收結構。簡化稅制是“小動”,至于未來在頂層設計方面會不會“大動”仍是個未知數。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財稅研究所所長曾康華則強調,簡化稅制是一個緩慢漸進的過程,究竟實行哪一稅率是適當的,不只要看稅制本身,還要看其在宏觀層面能否促進經濟增長,納稅人是否感到公平等,以求最終達到公平、效率和刺激經濟增長相互協調統(tǒng)一的目的。
  稅務總局2014年第36號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87號)中“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修改為“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二、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40號)*9條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9條第(一)項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四、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修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項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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