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經濟發(fā)展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一系列的優(yōu)惠政策更是讓農村的發(fā)展走上了快車道。然而近段時間,村官腐敗案件卻時有發(fā)生,這為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要探究這一現象的成因,農村的會計手續(xù)監(jiān)管制度不夠健全自然難辭其咎。
 
  “借款”10萬
  當了多年的村支書,59歲的田某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田某是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檀林鎮(zhèn)橋上村原村黨支部書記,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
  2011年3月,在檀林鎮(zhèn)橋上村承包鐵谷山鐵礦的安徽人晉某將該礦轉租給另一名個體開采老板福建人趙某經營。
  得知這一情況后,作為橋上村“一把手”的田某表示,鐵谷山鐵礦被黃岡市浠水縣老板黃某看中,他已收取了對方訂金。
  “田某說,鐵谷山鐵礦被浠水人看中了,并已付給他兩萬元訂金。為了不讓對方鬧事,要把訂金退給對方。當時他身上沒有帶錢,就讓我先借給他兩萬元。”晉某說,2011年7月,他曾要求田某歸還這兩萬元,但田某說過幾天再給,最后不了了之。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間,田某還先后以家中“房屋裝修”、“孩子上學”等為由,向承包鐵谷山鐵礦不久的個體老板趙某“借款”。
  “他說是向我借錢,實際是要錢,不存在什么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他只就其中3萬元寫了借條。我從來沒有讓他還錢,他也沒有主動還錢。”趙某說。
  檢方查明,通過銀行匯款,趙某先后5次向田某個人銀行賬戶上打款8.5萬元;橋上村收據及田某收條表明,其所“借”8.5萬元中已入賬金額為3萬元,其余“借款”均未簽訂相關收條、借條。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以借款的名義,向個體老板趙某索要現金,之前雙方沒有經濟往來,多次“借款”沒有出具條據,其間也沒有還款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不是正常的借款行為,且田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趙某在該村開礦提供了便利。被告人田某以借款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隨意取公款
  2008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某擔任湖北省蘄春縣向橋鄉(xiāng)童咀村黨支部書記。擁有大學文化的他,因涉嫌挪用村里公款76萬余元被檢方批準逮捕。
  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間,童咀村的主要收入是獲得125萬余元的專項資金撥款、收取本村村民的征地屋基款167.1萬元、各種捐款和贊助6.5萬余元。
  檢方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以收條、證明條等形式從童咀村原任會計王某平手中領取、支取現金17筆計195萬余元;2013年2月9日,王某以收條的形式收到本村村民宋某的屋基款4.6萬元未交出納入賬。
  同樣的情形還發(fā)生在檀林鎮(zhèn)橋上村黨支部書記田某身上。2012年1月19日,他在檀林鎮(zhèn)農村財會結算服務中心填制代管資金領款單,領取該村的移民資金、革命老區(qū)資金、一事一議獎補資金8.2萬余元,存放在信用社個人賬戶使用。
  田某在檀林鎮(zhèn)農村財會結算服務中心領款單上的相關欄目“主任意見、領款人”,簽的都是自己的名字,沒有履行正規(guī)會計手續(xù)就領取了資金。
  據了解,田某挪用村集體資金,因數額沒有達到挪用資金罪的構罪標準,被免于刑事處罰。
 
  缺財務監(jiān)督
  辦案檢察官透露,作為村支書,田某取錢、花錢完全是“一個人說了算”:他既沒有填領款申請單和說明領款事由,也沒有讓村主任在領款單上簽字同意,領款人及現金支票存根也沒有報賬會計簽字,都是自己簽名領?。绘?zhèn)里的農村財會結算服務中心也沒有嚴把審核關,未按正規(guī)會計手續(xù)和領款程序辦事,造成資金流入田某個人賬戶。
  “王某則在3年時間內以收條、證明、支條、領條、借條等多種方式從村會計手中支領現金200余萬元。”辦案檢察官分析認為,這說明童咀村村財務管理相當混亂,村集體收入不及時入賬,資金長期處于賬外失管狀態(tài);由于會計報賬不及時,通常是一個季度甚至更長時間才報一次賬,也給村官挪用公款提供了機會。案發(fā)時,這些“白條”都未報賬,而僅憑“白條”就可領取現金,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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