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對單或對證驗貨后,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只適用于異地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關勞務款項的結算。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該結算辦法的最大特點是其適用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
托收承付結算起點
《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金額起點為1千元。
托收承付適用范圍
《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是: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或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適用條件
《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